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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流程和步骤(公司网上一般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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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程序包括简易注销程序和一般注销程序。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等而直接以申请表格替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简易注销

  企业简易注销是指注销的条件、流程、资料以及时间方面,均简便快捷。注销分为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两部分,企业首先应办理税务注销之后再进行工商注销。

  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1、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2、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的情况;

  3、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注销无异议”的情形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反馈“注销无异议”意见,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简易注销公示期20天和承诺书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为20天,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依法撤销注销登记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税务注销程序

  一、清税证明免办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0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0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税务注销即办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0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0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0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0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0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企业注销流程

  0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目前已改为20日)。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02、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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